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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6-09-20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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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

彭怀文

跨年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不取决于发票开具时间,而取决于成本费用归属年度和取得发票的时间节点。分以下几种情形:

1.当年成本费用、次年取票:只要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取得发票,可在当年直接扣除;汇算清缴后才取得的,在5年内可追补至成本费用发生年度扣除。

2.存货暂估入库跨年取票:分两种情况——已销售或耗费并结转成本费用的,需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未销售、耗费或继续在存货(未影响损益)的,无需纳税调增

3.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投入使用后暂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会计上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折旧额;税法上应在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并调整计税基础。

4.预付/待摊成本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在受益期间分期扣除,发票只是扣除凭证。

 

一、跨年发票的主要情形

实务中跨年发票主要有以下情形,税务处理路径不同:

情形

业务实质

典型例子

情形一

成本费用已在当年实际发生,但发票次年才取得

12 月发生的广告费、服务费,次年 1 月才收到发票

情形二

存货暂估入库,发票跨年取得

年底货到票未到,暂估入库后次年才收到发票

情形三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发票跨年取得

年底已投入使用但未竣工决算,暂估入账后跨年才取得发票

情形四

款项已支付、发票已取得,但成本费用归属在以后年度(预付性质)

12 月预付次年全年房租、预付次年全年广告费

二、情形一:当年成本费用、次年取得发票的处理

这是最常见的跨年发票情形——成本费用已经发生,发票因为各种原因(对方开票流程、年底结账时间差等)次年才拿到。

(一)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直接在当年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处理规则:

1.当年季度预缴:成本费用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季度预缴时可暂按账面金额扣除,不需要纳税调增;

2.次年汇算清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直接作为当年成本费用的扣除凭证,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3.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当年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举例:

2025年12月发生广告费10万元,当时未取得发票,会计上已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

2026年1月(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直接扣除,无需调整;

2026年6月(汇算清缴后)才取得发票:2025年度汇算清缴时先做纳税调增1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26年取得发票后,再按规定追补至2025年度扣除。

(二)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5年内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处理规则:

1.追补至发生年度:不是在取得发票的当年扣除,而是追补到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扣除;

2.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3.多缴税款的处理:追补扣除后形成多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抵扣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或申请退税;

4.程序要求:需要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举例:

2022年发生广告费20万元,当时未取得发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增;

2026年取得发票(距离2022年4年,在5年内):可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追补至2022年度扣除,申请退还2022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5万元(或抵减2026年度应纳税款);

如果2028年才取得发票(距离2022年6年,超过5年):不得追补扣除。

(三)汇算清缴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60日补救期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处理规则:

1.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跨年发票问题并书面告知后,企业有60日时间补开发票;

2.60日内补开的,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扣除;

3.60日内未能补开但符合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对方注销、失联等特殊原因,可提供证实真实性资料)的,也可在发生年度扣除;

4.60日内既未补开也无法提供证实真实性资料的,该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

三、情形二:存货暂估入库跨年取得发票

年底货到票未到,按规定暂估入库后,发票跨年才取得的,需要根据存货是否已销售并结转成本,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情形二(1):购进年度已销售并结转成本——需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

如果暂估入库的存货,在购进年度已经全部或部分销售,并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那么暂估金额已经影响了当期损益,计入了当期成本费用。

处理规则:

1.因为存货已销售或耗费并结转成本,暂估金额已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等进入当期损益,影响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应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取得发票,作为该笔成本费用的扣除凭证;

3.在5月31日前取得发票的,可在购进年度直接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4.5月31日前仍未取得发票的,购进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

5.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在5年内可追补至购进年度扣除(按15号公告第六条)。

举例:

2025年12月采购原材料100万元(不含税),货到票未到,按100万元暂估入库;

该批原材料在2025年12月全部领用并生产成产品,当月全部销售,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

2026年3月(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2025年度汇算清缴时直接扣除,无需调整;

2026年6月才取得发票:2025年度汇算清缴时先做纳税调增100万元,2026年取得发票后再追补至2025年度扣除。

(二)情形二(2):购进年度未销售或继续在存货——未影响损益,无需纳税调增

如果暂估入库的存货,在购进年度未对外销售(仍在原材料、库存商品账上),或者已领用但尚未加工完成完工入库(在产品)等,那么暂估金额仍在资产负债表上,未结转成本、未影响当期损益。

处理规则:

1.因为存货还在资产类科目(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中,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未影响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

2.购进年度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因为该笔支出尚未进入当期损益,不影响当期企业所得税;

3.以后年度销售并结转成本时,再按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4.发票取得后,按实际金额调整存货账面价值即可,不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举例:

2025年12月采购原材料100万元(不含税),货到票未到,按100万元暂估入库;

2025年12月该批原材料未领用,仍在"原材料"科目余额中;

2026年5月才取得发票:2025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纳税调增,因为100万元原材料仍在存货中,未影响2025年度损益;取得发票后,按实际金额调整原材料账面价值即可。

再举例:

2025年12月采购原材料100万元,暂估入库后全部领用投入生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产品尚未完工,仍在"生产成本"(在产品)科目中;

该批在产品未对外销售,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未影响2025年度损益;

2026年5月才取得发票:2025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纳税调增;发票取得后调整存货账面价值即可,待以后期间产品完工入库并销售时,再按正常流程结转成本并扣除。

四、情形三:固定资产暂估入账,12个月内取得发票

(一)会计处理:按估计价值暂估并计提折旧,决算后调整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会计处理规则:

1.暂估入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如合同金额、工程预算等)确定成本,计入固定资产;

2.暂估折旧:按估计价值和预计使用年限,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计提折旧;

3.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即调整固定资产原值);

4.不调整原已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调整暂估价值的,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只调整以后期间的折旧额(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在剩余使用年限内分摊)。

这是会计准则的明确规定:调整暂估价值是会计估计变更性质的处理,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追溯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二)税务处理:12个月内取得发票并调整计税基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税务处理规则:

1.暂估折旧: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12个月内取得发票: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并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3.税会差异处理:

会计上不调整原已计提折旧,税法上调整计税基础后,相应的折旧差额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暂估价值与实际成本有差额,会计上不调整原已计提折旧,但税法上需要调整计税基础,由此产生的折旧差异,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4.超过12个月的处理: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的,已暂估计提的折旧是否还能税前扣除,实务中存在争议。按上述文件规定,调整应在12个月内进行,超过12个月的,建议关注当地税务机关口径,谨慎处理。

举例:

2025年12月一项设备已投入使用,合同金额120万元,尚未取得全额发票;

会计处理:2025年12月按估计价值120万元暂估入账,按10年折旧、残值率5%,2026年全年计提折旧11.4万元(120×95%÷10);

2026年8月(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实际成本130万元:

会计上:调整固定资产原值为130万元(借:固定资产10万元),不调整2026年已计提的折旧;2026年9月起按调整后账面价值130万元(减去已计提折旧)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税法上:调整计税基础为130万元,相应调整2026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差额部分做纳税调整。

五、情形四:预付/待摊成本费用的跨年发票处理

第四种跨年发票情形是:钱已经付了、发票也拿到了,但成本费用要在以后年度才摊销(如预付跨年房租、预付全年广告费)。

(一)按权责发生制在受益期间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处理规则:

1.发票只是扣除凭证,不是成本费用归属的判断依据:即使发票在2025年12月开具,但成本费用归属是2026年全年,则应在2026年分月(或分受益期)摊销扣除;

2.预付时计入资产:支付款项并取得发票时,先计入"预付账款"或"长期待摊费用";

3.受益期间分期摊销:在受益期内分期计入成本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在各受益年度扣除;

4.不需要在付款年度一次性扣除:即使发票已经拿到,也不能在付款年度一次性全额扣除。

举例:

2025年12月支付2026年全年广告费120万元,对方开具了全额发票;

会计处理:2025年12月计入"预付账款"120万元;2026年112月每月摊销1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

税务处理:120万元广告费应在2026年度(12个月)分期扣除,不能在2025年度一次性扣除。

六、会计处理

(一)情形一:当年成本费用、次年取票

1.当年发生成本费用时(未取得发票):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或银行存款)

2.次年取得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或银行存款)

(二)情形二:存货暂估入库

1.月末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暂估金额)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2.次月初红字冲回: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3.收到发票后按实际金额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银行存款

(三)情形三: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

借:固定资产(估计价值/合同金额)

贷:在建工程/应付账款等

2.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3.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不调整原已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实际成本与暂估价值的差额,或贷方)

贷:在建工程/应付账款等(差额,或借方)

注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办理竣工决算后调整暂估价值的,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以后期间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即可。税法上因计税基础调整产生的折旧差额,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调整。

(四)情形四:预付/待摊成本费用

1.支付款项并取得发票时:

借:预付账款/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受益期间分期摊销时: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长期待摊费用

七、实务建议

(一)汇算清缴前集中催收发票

每年1-5月汇算清缴期间,财务部门应对上年已入账但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进行集中清理,列出明细清单,督促业务部门向供应商催收发票。在5月31日前取得发票的,可直接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扣除,无需追补,操作最简单。

(二)区分存货是否已销售,判断是否纳税调增

对暂估入库的存货,要根据是否已销售并结转成本来判断:

已销售结转成本的:影响了当期损益,必须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

未销售或在产品的:未影响损益,无需纳税调增,以后销售时再按规定处理。

(三)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关注12个月期限和税会差异

对已投入使用但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

1.建立备查台账,记录投入使用时间、合同金额/估计价值、已计提折旧、发票取得时间等;

2.确保在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并完成计税基础调整;

3.会计上按准则规定调整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折旧;

4.税法上因计税基础调整产生的折旧差异,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调整,不要混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四)建立发票跟踪台账

对已入账未取票的成本费用建立台账,记录:成本费用发生时间、金额、供应商、合同约定开票时间、已催收次数、预计取票时间、是否已销售/结转成本等。重点关注:

1.年底大额成本费用(12月发生的);

2.长期未取发票的;

3.金额较大的成本费用;

4.已暂估入库的存货(区分已销售和未销售);

5.已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关注12个月期限)。

(五)5年追补期要记牢

如果汇算清缴前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不要轻易放弃扣除权利——在5年内取得发票的,仍可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建议建立追补期台账,记录每笔纳税调增的跨年发票的追补截止时间,在到期前积极催收发票。

(六)预付成本费用按权责发生制摊销

对预付性质的成本费用(房租、广告费、服务费、保险费等),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在受益期间摊销,不要因为发票一次性取得就在付款年度一次性扣除——否则税务检查时会被要求做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权责发生制原则);
6.《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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