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6)沪0115刑初18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202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26年3月4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6〕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雅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唐金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崔某甲等经营控制某公司。2021年起,崔某乙使多名员工以个人名义注册多家公司,由崔某甲实际控制,形成某集团,实际从事为客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的“基础赋能”业务、为客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换外汇的“基础赋能增值”业务等。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某集团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多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发票额度,再以某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名义,对外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为客户提供非法换外汇业务。
2023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马某担任前台销售人员,在崔某甲等人指使下,为某集团对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经审计,被告人马某在职期间,帮助某集团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后,向客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
2025年3月10日,被告人马某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唐金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某甲、王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发票照片,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专项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人事信息表、PPT资料、案发经过、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酌情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马某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马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