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购房人与被拆迁人或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人不一致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因此,拆迁人、卖公房人的直系亲属可享受,姻亲等其他亲属不能享受,女婿、儿媳、公公、婆婆、岳父、岳母购房时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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