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这个月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说我们有些产品进行平价销售,认为销售价格不合理,要对我们按成本价再加10%的利润进行核定。请问墨子他们有权这样核定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条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所以,当税务机关怀疑纳税人销售额不合理,可以按上述的方法进行核定,但顺序不能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