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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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费、保险费、餐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发布时间: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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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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