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tvtz2g1xbrzi,112v7m0t4809u,nn9fpz4oly3i,12cu94e9rm06m,ra6khst4gd12
减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是否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发布时间:2026-01-30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已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二、《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6)财税字第120号)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