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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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教育培训机构,学员报名费达到一定金额后,会赠送学员米和油,请问是否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呢?
发布时间:2026-01-26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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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公司是教育培训机构,现在学员报名费达到一定的金额后,会赠送学员米和油,请问是否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呢??

答复

一、增值税

由于无偿赠送学员米和油,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若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建议购进的米和油取得专票,这样可以抵扣增值税。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注意:

企业因学员报名费达到一定金额而赠送米和油,属于典型的“买赠”行为。此类行为中,赠品(米和油)的赠送是基于客户购买商品的主交易,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不属于无偿赠送。但是由于企业很难将赠品与主商品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赠品价值,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等,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赠送的米和油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取得发票。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学员因报名缴费达到一定金额而获得的米和油,属于企业销售服务的同时给予的赠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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