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福利费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
发布时间:2026-01-30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中规定,单位一次性或按月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如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因此企业为员工发放的福利费以及实物福利是否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