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增值税法后,一般纳税人5%的征收率还有吗?全部统一为3%了吗?
答复
有的,阶段性保留。有2年的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目前只是保留了6类老项目(也就是2016年4月30日前的业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包括:
1.不动产融资租赁: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该日期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公路、桥、闸通行费: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的通行费。
3.出租老不动产: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销售老不动产: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转让老土地使用权: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