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上游供应商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接受虚开的我方进项税额转出是在现在的月份转出还是在追溯到以前抵扣的月份转出?什么情况下是税务局通知的现在的月份转出?
答复
需要区分情况来看:
情况一、上游发票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仅异常凭证通知,尚未定性你方虚开偷税)
应当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税款所属期做进项税额转出。不需要更正以前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开票方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发票稽核比对不符等),且税务机关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协查或作进项转出。
比如24年4月份的一份专票异常,今年8月份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则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是在今年8月份。
异常凭证属于前置风险管控措施,此时只是上游发票状态异常,不等于直接认定你方恶意接受虚开;当期转出一般不产生往期滞纳金;后续核实你业务真实、符合抵扣条件,还可以恢复抵扣。异常凭证当期转出只是临时处理,保留合同、物流、资金流等全套证据,及时提交核实申请,争取解除异常、恢复抵扣。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税总发[2020]4号)规定,尚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转出,于次月(季)按期申报。
情况二、上游发票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仅异常凭证通知,尚未定性你方虚开偷税)
若是税务局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经定性你单位取得虚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则需要追溯到原抵扣月份转出,更正往期申报表,补缴增值税+ 附加,并且从原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异常凭证是事前风控;稽查定性接受虚开属于纳税义务在抵扣当期就已经违规,属于少缴税款,必须追溯调整原抵扣所属期,产生滞纳金。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已抵扣的虚开发票税款应予“追缴”,具有追溯属期的效力。
